添加日期:2017年9月6日 阅读:1914
近日,陕西、山东、浙江、云南、福建、河北等省市从不同角度开展对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或组织为期2个月的专项检查,或集中约谈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或从严处罚医保药店售卖日用品行为,或出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营管理规范宣传牌,借助社会监督的力量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加以规范,等等,具体情况如下:
陕西:镇巴县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镇巴县决定从8月21日起,开展为期2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专项检查活动。
检查范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检查内容:
①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进行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乱检查、乱治疗、乱用药、乱收费,不按规定办理结算业务,经办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②定点零售药店利用医保IC卡刷卡销售非药商品、刷卡套取现金,驻店药师不在岗,药品、非药品摆放不规范不整齐,不明码标价等问题。
检查方式:
①自查自纠。时间为8月21日--9月10日,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查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于9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按分级管理层次书面报市、县区社保经办中心。
②明察**。9月11日至10月10日,抽调专人组成检查小组,对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明察**、巡回检查。
③集中处理。10月11日至20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社会各界举报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快处理;涉及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并对查处的问题在媒体上进行集中曝光。
④总结完善。10月30日前,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专项检查工作回顾总结,查漏补缺,扎实整改。
山东:威海文登区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检查
8月中旬至10月中旬,文登区社保中心对全区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检查方式:实地检查的方式。
检查重点:
①伪造申请材料或提供不真实材料骗取定点资格;
②丧失定点资格条件而继续以定点机构名义运营;
③摆放和销售日用百货等非医药用品;
④为非定点医药机构代刷社会保障卡;
⑤售药时未认真校验医保参保人员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⑥未严格根据病情提供医疗服务或配售药品;
⑦默许患者持别人的社会保障卡冒名就诊购药的、串换日用品;
⑧是否存在未按经办机构要求及时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或整改不到位;
⑨以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的及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浙江:宁波11家医药机构被解除医保定点服务
近日,从宁波市社保局了解到,宁波市实施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以来,截至目前,全市共有175家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因违规违约被解除或暂停医保服务协议。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11家,其中9家是药店,两家是村卫生室;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24个月内不得申请成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其他164家定点医药机构被暂停医保服务协议。
据了解,此次曝光的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违约行为主要为:串换销售;留置、盗刷参保人社保卡;无执业药师;所售商品进、销、存管理不规范;账物不符等。
云南:兰坪集中约谈55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近日,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对全县55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集中约谈。约谈会上,兰坪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首先通报了近期专项检查组对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检查情况,还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解读。
通过约谈,督促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相关规定进一步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杜绝以日用品或其他物品串换为医保药品划卡结算,杜绝为未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划卡服务,杜绝提供虚假结算资料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
下一步,兰坪县将组成专项行动组,以**、明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县定点零售药店采取不定期抽查,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
福建:宁德药店售卖日用品,将遭严厉处罚
近日宁德市医保局宣布,8月10日至9月30日,宁德市将开展全市定点药店自查工作,允许定点药店在自查期间,自行查找存在问题,并完成整改。同时,各定点药店将作出承诺,对自查期结束后,仍发现存在问题的,自愿接受医保规定处罚。
自查内容:
①是否存在营业执照药店名称与店外标识名称、医保登记名称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定点药店标牌及公开医保监督电话;
②是否严格执行医保有关政策规定;
③是否存在空刷社保卡套取医保现金、为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代刷社保卡、将食品、化妆品、保健品套用药品结算等违规行为;
④是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营业时间内是否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是否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⑤是否对医保收费的设备和软件实行专人管理,是否有存在医保系统联网的设备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与互联网相联的情况;
⑥是否主动适应医保要求,进行药品供应结构调整,店内医保目录内药品供应是否充足(即:店内非处方药供应率西药≥85%,中成药≥50%);
⑦是否存在陈列、销售日用品、化妆品、食品等情况;
⑧是否有保存、单独装订参保人员外配处方的情况;
⑨是否有核验持卡购药人员“人卡一致”情况,对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是否有准确登记相关信息;
⑩是否存在为规避超限额规定而采用分次刷卡的情况,是否存在社保卡“寄存”“过夜”等情况。
处理结果:
①凡医保定点药店所有食品、化妆品、日用品均应全部下架,违规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②对定点药店陈列、销售食品、化妆品、日用品的,一经发现,暂停刷卡1个月;
③年内发现2次,暂停刷卡3个月;
④年内发现3次的,将取消定点资格。
河北:出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营管理规范
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台了《河北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营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规范》)宣传牌,《经营管理规范》宣传牌从医保管理、经营范围、便民服务等多方面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加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须将《经营管理规范》宣传牌悬挂在店内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营管理规范》
●营业人员应当佩戴胸牌、持证上岗。
●药品销售应当做到质量合格、分类摆放且明码标价。
●营业人员应当认真核对购药人身份及社保卡信息。
●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拆零、24小时购药服务及称体重、免费包扎等便民措施。
●禁止摆放和经营食品、日用百货、健身器材、化妆品、小家电等商品。
●禁止虚开发票、伪造售药清单。
●禁止划卡提取医保个人账户现金或支付医保政策范围外的物品。
●禁止为不具备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其他经营单位代刷社保卡。
●禁止出租转让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
●禁止篡改参保人员取药数据信息、私自移动医保专用网络并与互联网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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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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